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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作“恶意透支者”

1999-09-25 来源:生活时报 戴 鸣 我有话说

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逐步取代货币成为消费支付方式的趋势日益成熟,但在这类的“刷卡族”中也存在着“恶意透支者”。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允许持卡人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各商业银行亦可根据自身所发行信用卡的章程,确定透支限额与期限,透支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法律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发生透支情况的,发卡行有权计收透支利息,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超过5000元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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